关于加强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通知

2017-04-21        点击:[]

宁建(建)发〔2017〕23号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建筑行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做好建筑工人进出场记录和开展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等各项工作,全面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切实维护企业和建筑工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宁建发[2016]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全面推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实名制管理责任

(一)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对直接聘用人员的信息采集与核实负责。

(二)总承包单位在做好自身工作的同时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分包单位实名制管理具体内容。劳务分包单位负责本企业派出建筑工人日常管理,落实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实名制管理义务,对建筑工人信息进行采集、核实并提交总包单位。

(三)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总包单位实施身份证信息采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条款,监督检查总包单位是否落实身份证信息采集实名制管理。

(四)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督促抓好身份证信息采集实名制管理。

二、实名制管理工作内容

(一)录入方式:建筑工人到建筑施工项目部报名登记,应通过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平台(网址:http://www.nxjscx.com.cn/)的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管理系统,使用身份证阅读器采集录入建筑工人相关信息,进行实名制登记。

(二)录入时间: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项目开工前应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负责对建筑工人信息通过“身份证阅读器”采集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三)录入内容:使用“身份证阅读器”采集建筑工人信息应含其身份信息、进出场时间及参加三级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的档案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施工企业应对工人进出场进行考勤,每月对工资发放、参加培训等情况进行统计,全面掌握项目部的建筑工人状况。

(二)对在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开工10日内未通过身份证阅读器录入农民工信息的,网上公示一周后仍未录入的,扣责任企业诚信分值100分;对建筑工人在工地工作15日以上的,未在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平台录入信息的,且发生建筑工人10人以上群体讨薪上访的,扣责任企业诚信分值400分。

(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工人采用“身份证”信息采集录入实名制管理纳入到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等日常监管工作中,每月对建筑工人的身份信息、劳动考勤、培训等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各责任企业要严格落实通过“身份证”录入进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将实名制管理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等相联动,进一步提高我区建筑工人的业务素质,促使我区建筑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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