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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 12:19   点击:







宁建(建)发〔2021〕49号



关于明确我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及关键岗位

人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切实督促项目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有效遏制转包、挂靠及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现将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及工程项目关键岗位人员考勤管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考勤范围

(一)实名制考勤的项目范围

202151日起,我区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及在建主体未完工的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满足以下任何一个条件的,应对项目各方主体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管理

1.项目总投资额大于100万元人民币;

2.项目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平方米;

3.项目合同约定工期大于3个月。

(二)实名制考勤的时间范围

1.新开工项目从工程开工之日起,到项目各方主体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撤场申请(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单)为止,在此期间对建设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2.在建主体未完工的续建工程,自复工之日起,至项目各方主体单位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内容并向建设单位提出撤场申请(施工单位提出竣工报告单)为止,在此期间对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进行实名制考勤;

3.项目停工期间,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停对项目管理人员的日常考勤

、信用惩戒

(一)建设单位信用惩戒

建设单位现场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或当月考勤天数不足10天,导致工程项目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精神,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房地产企业还应按《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不良行为认定标准》B-2-16扣除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200分诚信分值。

(二)施工企业信用惩戒

1.未安装建筑工人实名制设备,按项目扣除每个施工单位信用分值200

2.实名制考勤数据未与自治区建筑工人实名制平台对接的,按项目扣除每个施工单位信用分值200

3.未按规定在实名制系统中录入关键岗位人员或关键岗位人员录入不完整的,按项目每个施工单位扣100关键岗位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质量员>、安全负责人<安全员>、施工员);

4.在实名制考勤过程中,由他人替代考勤或采用照片等替代考勤方式进行虚假考勤的,一经发现,按项目扣除施工单位100

5.关键岗位人员出现下列情况,按项目扣除施工单位100分,并对该人员记3

1)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当月考勤低于4天,或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连续两个月考勤均低于9

2)安全员当月考勤低于9天;

3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其中之一连续 4 个月出勤率低于13天;

6.利用擅自调低实名制考勤设备人脸识别分辨率80%以下或面部遮挡等方法进行考勤,导致出现考勤人脸图像不完整或无人脸图像等无法认定考勤人面部特征的情形,按项目扣除施工单位100,并对该人员记3分;

7.如果企业所承接项目的关键岗位人员未及时更新至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本企业人员信息库,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促后仍未落实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建筑业资质对应的人员情况进行动态核查,并依据动态核查情况进行处理。

(三)监理企业信用惩戒

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出现以下情形的,按照《宁夏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E1-3-08之规定扣除监理企业诚信分值200,并按《宁夏建筑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试行)》对项目总监个人记3分:

1.总监理工程师在一个工程项目当月考勤低于4天,或总监理工程师连续2个月到岗履职均少于12天;

2.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当月考勤低于4天,或连续两个月考勤均低于9天。

申诉及特殊情形认定

(一)申诉

通报中应明确申诉期,申诉期应为通报印发之日起15日内。在通报明确的申诉期内,企业对行政主管部门的信用惩戒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企业进行申诉的,应提供经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过的申诉材料和辅证资料。相关部门应对企业在申诉期内提出的申诉内容进行审核认定。申诉期过后,企业提出的申诉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二)特殊情形认定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扣分:

1.企业因未安装实名制系统或系统未与自治区平台对接被处罚的,该企业应在通报后的1个月内整改到位,在整改期内不应对企业未录入关键岗位人员的情形进行信用惩戒;

2.同一个项目的同一行为已经被区、市、县三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一信用惩戒过,另外两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应重复对该企业的此行为进行信用惩戒。若出现重复惩戒情形,应以第一次的惩戒为准,后一次的应予撤销;

3.因系统原因造成上传的考勤数据与实际考勤数据不符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应不予信用惩戒;

4.上次通报后,企业正在规定的整改期内的,下次通报不应进行信用惩戒;

5.企业已向属地行政主管部门已申报停工、完工等,因属地主管部门未及时办理导致被扣分,可以不进行信用惩戒;

6.其他经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可以不进行信用惩戒的情形。

信用奖励

1.工程项目安装了实名制系统,系统完成与自治区平台对接,按要求录入了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人员正常履职和考勤,农民工工资发放相关制度落实较好,依据实名制系统中的考勤数据发放农民工工资达到规定比例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视情况予以表彰。

2.其它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表彰的情形。

五、外省进宁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

外省进宁企业存在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扣除相应企业信用分值和对相关人员记分外,还可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将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并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2)将该企业的不良行为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并在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3)将该企业在我区的不良行为函告其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联动监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812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8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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