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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9日 10:19   点击:

关于《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的政策解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4日


为加快推进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行意见》(宁政办发〔2018〕5号),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制定了《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于20192月1日正式施行。本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管理范围。“黑名单”管理的适用范围为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从事工程项目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以及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二是明确列入“黑名单”的情形。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黑名单”:(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三)对工程质量负有主要责任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三是明确列入“黑名单”的期限。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

四是明确列入“黑名单”的程序。“黑名单”管理办法的程序有:信息采集、信息告知、申诉、列入和移出。

五是明确惩戒措施。对列入宁夏建筑市场“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六是明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责任。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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