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8〕72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和科学使用海砂(河沙),杜绝因使用不合格建筑用砂导致的质量事故,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加强海砂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8〕10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施工项目或预拌混凝土企业建筑用砂的监督管理,实行突击抽查,确保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发现氯离子超标或其它质量问题时,及时进行查处,切实保证工程质量。
二、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人及相关检测设备对建筑用砂的质量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管。采用建筑用砂前,应当慎重选择建筑用砂的供应单位和砂源。建筑用砂进入生产场地时,应当根据技术标准的要求分批次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必须对现场使用的建筑用砂严格执行进场联合验收制度和用前见证取样检验制度。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用砂。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单位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四、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该包含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检测合格的证明文件。对违规使用建筑用砂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据建设部令《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预拌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严格进行查处。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