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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业企业捐资助学、扶贫善举等良好行为加分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答复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8年04月18日 10:21   点击:

宁建发〔2018〕24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中心、石嘴山市住建局等部门反映和建议对建筑业企业捐资助学扶贫善举等良好行为认定加分工作答复如下:

一、所有企业的捐资助学扶贫善举等良好行为,在住建、教育、民政(含扶贫)主管部门受到表彰的,每年度根据获得表彰情况分别在县级、市级和自治区级只加分一次。

二、各级核准部门在核准企业以上良好行为时,均以住建、教育、民政(含扶贫)主管部门发布的带文头、文号的正式表彰的文件为依据(附捐赠凭据)。

三、经研究,决定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表彰的企业捐资助学扶贫善举等良好行为纳入加分系统。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418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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