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建)发〔2017〕99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安委〔2017〕4号)和《自治区安委办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及检查表的通知》(宁安办〔2017〕66号)要求,我厅制定了《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3日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有效防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电气火灾事故隐患,遏制电气火灾事故发生,维护全区安全生产形势,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区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整治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广泛宣传安全用电及逃生自救的知识,排查整治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电气使用维护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三年综合治理,实现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全区建设工程电气火灾事故显著下降的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一)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电气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和施工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气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气及配套产品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二)切实加强施工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一是加强材料进场关。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责任制,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电线电缆、电气元器件、配电箱(盘)进场开箱检查及复验。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安全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二是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查施工单位项目现场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施工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有效防控电气火灾。三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严格执行电气线路、设备、器具等电气绝缘电阻、照明通电试运行、全负荷试运行等各系统测试。确保压接牢固、接线准确、标识清晰、保护灵敏可靠。建筑电气产品及施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三)加强住宅小区公共领域电气安全管理。督促指导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制定完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电气设备操作规程,加强公共领域电气安全检查。积极开展居民用电安全宣传,制定电气火灾应急处置方案,并组织员工和居民开展演练。
(四)落实电气火灾安全防范措施。切实落实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电气产品及其线路使用管理等方面安全防范措施,大力推广应用电气火灾防范技术手段,推广施工项目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施。鼓励相关专家和技术人才,研究分析电气火灾防范中的技术问题,制定针对性技术改进措施,提升建设工程电气火灾防范水平。
(五)严厉打击建筑领域电气火灾隐患违法行为。对综合治理发现的电气火灾隐患和违法行为,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因电气原因引发较大以上亡人火灾事故的,从电气使用管理、工程建设、生产流通等各个环节,分别开展责任倒查,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依纪从严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主管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对检查发现的不履行电气安全职责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以及存在电气火灾隐患久拖不改的建设工程,组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三、工作步骤
综合治理工作从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中旬前)。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中旬—2017年10月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辖区建设工程电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照检查要点,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7年11月—2020年4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组成检查组依法开展排查整治,充分利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严厉查处违法生产,处理违法责任人,督促整改重大电气安全隐患。2017年11月份起,县(区)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抽查抽测的基础上,每月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排查一次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对本行政区域工程项目进行一次重点抽查和督导检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不定期对全区督查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厅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和五市、宁东管委会住建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筑管理处。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也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将房屋市政工程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建设系统工程质量安全治理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检查的重点内容,统筹推进。
(二)压实工作责任。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责任和措施落实到位,层层压紧压实责任。要结合地方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综合治理责任,加强对本辖区和下级部门的督导考评,层层传递工作压力,逐级推进综合治理工作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严格监督检查。加强对主管行业领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任务落实和法规标准要求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隐患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整改不到位不放过、处罚不到位不放过。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已纳入2017至2019年度自治区政府对市、县(区)级政府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纳入全区安全生产考核和自治区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以及安全生产综合督查检查内容。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对各地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程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推进。凡发生因电气因素导致的较大以上火灾,依法依纪从严追究相关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员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宣传栏等各种载体和形式,集中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宣传活动。要坚持重心下移,推动宣传活动进工地,要充分发挥群众和舆论监督作用,鼓励举报“电气火灾综合治理”方面存在的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电气设计施工的企业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切实增强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浓厚活动氛围。
(五)把握时间节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2017年6月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季度最后一日前报送本季度工作小结;2017年10月1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小结;从2018年起至综合治理结束,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2020年4月20日前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所报材料需以纸质(加盖公章)及电子邮件形式分别报送。
联系人:李飞 电话:0951-6085236
邮箱:377690052@qq.com
附件1
电气火灾综合治理自查检查要点
(房屋市政工程)
一、产品选用和进场
1.选用的电缆、绝缘导线的材质、标称截面积、绝缘性能、电阻值应符合规范以及设计要求。
2.线缆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规定抽检并合格。
3.实行生产许可证或CCC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或CCC标志,重点检查低压配电柜、配电箱、控制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产品的CCC标志。
4.所有电气设备、器具和材料应有出厂合格证,重点检查槽盒、配电箱柜、线缆、母线、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
5.电线导管进场应按规定抽查并合格。
二、施工过程
1.每个设备或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2根导线或2个导线端子。导线连接应在接线盒内,多股线线头连接应牢固可靠,铜铝过渡应使用专用铜铝过渡接头或搪锡。
2.电缆出入配电柜应采取保护措施。
3.电缆出入梯架、托盘、槽盒应固定牢靠。
4.塑料护套线应明敷,不应直接敷设在顶棚内、保温层内或可燃装饰面内,配线回路的绝缘电阻测试应符合要求。
5.敷设在电气竖井内穿楼板处和穿越不同防火分区的梯架、托盘和槽盒(含槽盒内)应有防火封堵措施。
6.灯具表面及其附件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7.功率在100W及以上非敞开式灯具的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做隔热保护。
8.安装在软包、木质材料上的暗装插座盒或开关盒应与饰面平齐,安装应牢固,绝缘导线不应裸露在装饰层内。
9.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为B1级以下装修材料内的开关、插座等,必须采用防火封堵密封件或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材料(例如:石棉垫)隔绝。
10.断路器保护开关额定容量应与配电线路载流量相匹配。
11.固定安装的中央空调、电加热设备等大功率用电器具实际功率应与设计相符。
三、施工管理
1.施工单位安装电工、焊工、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并按照作业规程组织施工,做好记录。
2.监理单位应有建筑电气工程专项监理方案,重点节点监理过程应有监理工作记录,并与工程进度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