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 正文

通报--关于2013年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通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3月09日 00:00   点击:

关于2013年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的通报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招标办: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建市〔2011〕86号)文件精神,依据《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关于印发〈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质〔2003〕113号)和《关于印发< 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建)发〔2013〕3号)规定,进一步规范我区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动态监管,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发挥建筑业诚信建设在建筑市场的作用,营造诚实守信和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13年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检查情况和各市、县执法检查统计的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建设行政处罚情况以及自治区信访和人社部门转办的拖欠农民工工资、工程质量投诉引发的群体上访事件情况,经研究决定,现将2013年度全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载情况和违规企业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工程质量安全及中介机构市场行为记载不良行为处罚共计201起,涉及单位178家。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176起,涉及单位153家:其中建设单位不良行为77起,涉及单位73家;施工单位不良行为75起,涉及单位59家;监理单位不良行为23起,涉及单位20家;勘察设计单位1起、涉及单位1家(见附表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及质量检测机构共计25起、涉及单位25家:其中预拌混凝土企业不良行为17起,涉及单位17家;检测机构不良行为8起,涉及单位8家(见附表二)。注册执业人员4名,其中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注册建造师3人;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相关单位和个人记载不良行为,依据不良行为评价标准扣除企业和执业人员相应信用分值,同时作为信用评定、资质升级、工程招投标、评先评优的依据。

二、2013年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4起死亡5人。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记载不良行为,在宁夏建筑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扣除企业诚信分值300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见附件三)。

三、2013年度因企业不履行合同、管理混乱、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发生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49家建筑施工企业,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在宁夏建筑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扣除企业诚信分值300分,全区通报批评,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见附件四)。

四、2013年度因企业不履行合同、工程款支付不到位、工程竣工结算不及时、管理混乱、本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发生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群体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26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宁建住房字[2008]第47号)规定,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在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扣除40分企业信用分值,全区通报批评(见附件四)。

五、2013年度因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发生群体性上访事件,社会影响恶劣的14 家建筑施工和5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稿)(宁建建发〔2011〕110号)规定,对施工企业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在宁夏建筑业信用管理系统中扣除100分企业信用分值,全区通报批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细则》(宁建住房字〔2008〕第47号)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记载不良行为记录,在宁夏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扣除40分企业信用分值,全区通报批评(见附件五)。

六、各市县要强化建筑业信息化联动效能,把建筑市场准入和施工现场规范运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动态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相结合,把记载不良行为作为有效监督手段,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及时向社会公示诚信信息;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单位)、重点工程、重点事项、重点环节的预警预控监督,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和追究违法违规违纪单位和人员,有效防控和遏制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不断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希望被通报责任各方主体单位要高度重视,立即制订整改方案,落实责任,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加强督促检查,对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质量、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附件:2013年全区企业不良行为名单.doc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