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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区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管理,规范监督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4年01月23日 00:00   点击:

关于加强我区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管理,规范监督人员执法行为的实施意见

依据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也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目前从我区实际情况来看,不少建设和监理单位质量行为不够规范,尤其是工程建设程序执行不严格和监理单位工作不到位、把关不严格问题突出,直接影响了工程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监督管理,规范监理单位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监理行业健康发展,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同时规范全区质量安全监督人员执法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当前工程监督管理实际,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对监理单位的市场行为、资质和人员配备的监督检查:

1.监督人员在首次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资质、总监及其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配备情况按如下要求进行核查:

抽查内容

抽查结果

依据

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监理工程

A

B

□监理单位超出资质范围监理工程。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C

□监理单位超出资质范围监理工程,未按期改正继续施工。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项目监理人员配备情况

A

B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职责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不齐全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具有法定执业资格

C

□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向所监理工程派驻监理机构及未履行监理职责,未按期改正。

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情况

A

B

□监理单位未对分包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2.监督人员应按上述要求,做好检查记录,明确检查结论,对检查发现的B类问题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责令改正。对未按期改正的C类问题应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和处罚。

二.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进行抽查或巡查时,应对监理单位按如下要求进行检查,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监督记录:

监理单位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A

B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进行见证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二款”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进行见证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进行见证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进行见证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进行见证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加剂进行见证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地下、屋面、厨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进行见证(须增加市政)

C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二款

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A

B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编制旁站监理方案

□监理单位未按旁站监理方案进行旁站监理

□监理单位未对墙体、屋面的保温施工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C

□监理单位未对墙体、屋面的保温施工进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超出整改期限仍未整改。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A

B

□监理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下发监理通知单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督促整改

□监理单位对已整改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复查

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监理例会、监理月报、监理日记)

A

B

□监理单位未及时收集整理监理资料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A

B

□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及执行情况

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3.2.2

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情况

A

B

□ 监理单位未按要求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C

□ 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款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6.0.1---6.0.7

2.对检查中存在B类和C类情况,应在备注中记录检查部位和违规事实,并经受检人签字,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对存在的C类问题要做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或处罚。

三.对工程项目竣工验收中监理单位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1.监督人员在工程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过程中,对监理单位的检查应按如下要求进行监督:

监理企业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行为是否制止,或制止不力时是否及时书面报告建设行政部门

A

B

□监理单位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行为制止不力,未及时报告建设行政部门

C

□监理单位对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超出期限仍未改正。

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

项目总监执业及履行质量义务情况

A

B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不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C

□监理单位项目总监不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工程监理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印章,未按期改正。

依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四.规范监督档案制度,认真做好对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记录:

各市县监督检查机构要明确要求监督人员认真按上述内容做好对监理单位的监督检查记录,在工程监督档案中必须要有上述三个阶段的监理单位监督检查记录。否则,监督报告不予以签署。对于此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作为今后对机构考核的一项要求。

五.实现监理单位动态监管,建立对信用评价和警示制度:

在规范上述监督检查记录的基础上,自治区质安总站应及时开发出与此相适应监督检查信息工作平台,实时或定期收集和汇总相关检查记录。对于检查出现C类问题的监理单位将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上给予红色警示、予以曝光公示,并按《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各方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评价标准》规定进行信用扣分。对于累计出现B类问题10次以上的监理单位,将在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网上给予黄色警示、予以曝光公示。警示和扣分周期与《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规定一致,为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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