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 正文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1日 00:00   点击:

宁建(建)发〔2016〕9号

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动建筑市场

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促进建筑企业公平竞争,加强对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活动的事中和事后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通知》精神,按照要求全面清理本地区制定的涉及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各项规定,确保政策落地不走样。

二、实行外地建筑企业与本地建筑企业同等待遇政策。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取消外地企业进宁备案和登记制度,实行企业信息报送制度。区外进宁承揽业务的建筑业企业(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企业)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 (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平台”,http://61.133.208.18:8085/),或登陆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市场监管平台”链接进入。填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在宁负责人信息、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在宁负责人任命书及其联系方式、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等建筑企业信息(以上材料在网上申报时均需上传扫描件)。企业录入基本信息后,住房城乡建设厅及时纳入“市场监管平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再要求建筑企业提交纸质材料(包括不良行为记录和安全生产证明)。发布招标公告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法律法规没有列入的禁止参与投标的事项,严禁私自设立标准、条件。各地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在审查招标公告时应予以重点核查。

三、加强区外进宁建筑企业市场行为的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通过我区“市场监管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加强对建筑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业绩、关键岗位人员、不良行为和安全生产情况的核查。工程招投标管理部门在发放中标通知书时,将中标单位项目班子人员信息在“市场监管平台”中统一向社会公布,作为我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动态监管的重要内容。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时,应将中标信息和现场执法相结合,依法查处建筑企业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核查:

1、中标企业工程项目班子人员信息是否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平台中该企业的人员数据库信息相一致;

2、现场项目部班子人员与中标信息是否一致,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是否到岗履职;

3、建筑企业现场项目部班子成员配备和人员变更,是否严格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管理若干规定》(宁建建发[2014]27号)文件要求。

 四、认真补充完善企业基本信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过渡期。全区建筑企业(含之前已经办理进宁备案或登记手续、且在有效期内的区外建筑企业),于2016年5月31日前通过“市场监管平台”完成信息报送或补报工作,确保企业基本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动态核查。

五、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问题或报送企业基本信息时弄虚作假的建筑企业,我厅将采取列入黑名单、市场禁入等措施,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企业信息录入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请及时与我厅或“市场监管平台”技术支持单位联系。

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951-5019460、6085236

平台技术支持单位电话:4008859922, 1351951456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