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欢迎进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服务系统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新闻动态 >> 新闻动态 >> 正文

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21日 00:00   点击:

关于印发《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建发〔2016〕25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监察局,宁东管委会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2016年第5次常委会议、自治区政府2016年第61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领导批示要求,经自治区领导同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决定利用一年时间,在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审计厅 自治区监察厅

2016年3月10日

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

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维护稳定工作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和有关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区集中开展为期一年的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用1年时间,彻底清理我区在建工程项目,全面规范工程项目建设活动和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乱象,进一步健全完善工程建设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实现建设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交付使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率和按时结算率、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支付率、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缴率和工资支付率“六个100%”。

二、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整治范围

1.全区在建和续建的房建市政工程、水利交通工程、工业园区工程、乡镇建设工程等工程项目。

2.全区已建成但未完成竣工结算及未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上述工程项目。

(二)整治重点

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未履行立项审批(备案)、规划许可、土地使用、招标投标、合同备案、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和竣工验收合格未备案即投入使用等问题。

2.违反建筑市场秩序,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问题。

3.违反招投标规定,规避招标、肢解工程、违法发包、围标串标,以及招投标多头监管、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投标、违规补办招投标手续等问题。

4.违反合同管理制度,不使用标准合同、不认真履行合同文本、拖欠工程款、竣工结算久拖不决侵害企业权益,签订“阴阳合同”,以及施工合同(包括劳务分包合同)、监理合同不审核备案等问题。

5.违反相关劳动法规,不签订劳务用工合同、不落实农民工实名制、不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等问题。

6.建设单位以房、车等实物抵顶工程款和人工工资或者将未验收合格、不具备入住条件的住房交付住户、逾期交房等违规问题。

7.行政执法不严,违反政策“开绿灯”和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不执行、不落实行政监督执法指令或意见等问题。

三、时间及工作任务安排

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从2016年3月初开始,2016年12月底结束。先由各市、县抽调专人组成工作组,集中开展本地区整治工作。后由自治区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工作督查组进驻5市和宁东,对各地整治工作开展巡视巡查。集中打击一批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的涉事主体,曝光一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集中拆除一批违反规划的违章建筑,集中约谈一批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的市、县(区)相关责任人,集中移交一批涉法涉诉案件和违法违纪线索,集中树立一批诚信经营、遵章守纪、模范履行社会责任的先进典型。专项整治主要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6年3月10日至3月18日)召开全区集中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完成方案制定、人员抽调和培训等工作。广泛宣传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专项整治行动。

(二)全面排查整改阶段(2016年3月18日至8月31日)围绕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由各市县对辖区内建设项目逐项进行排查并登记造册,全面清查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方案,对问题工程项目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边排查边整改;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本阶段分为三个时间段,具体为:

1.现场排查:从2016年3月18日开始,到4月22日结束,完成项目查勘、资料核实、填表登记等排查工作。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相关规定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合规、达标;对发现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必须依法给予罚款、资质限制和失信惩戒等处罚。

2.问题整改:排查整治和问题整改同步进行,到8月20日结束。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向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现场核实整改情况逐项销号;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改的重大问题,核查整改计划、整改责任和任务落实情况。

3.查处违法行为:各市、县(区)要集中分类研究解决排查整改后的突出问题,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严惩重罚,对涉法涉诉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裁决化解,对违规违纪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4.市县验收:从2016年8月20日开始,到8月31日结束。由县(市、区)组织对本地区排查情况进行初步验收,主要任务:一是排查工作是否存在遗漏或盲点;二是问题整改是否到位、合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依法处罚;三是短期难以整改到位的问题,措施是否可行;四是排查资料填报是否准确、全面;五是整理排查材料、汇总排查结果,报请本县(区)党委、政府领导审核,初步完成建档工作,并向五市(宁东管委会)和自治区派驻各市的督导组提交排查汇总表和排查工作总结。

(三)自治区巡视巡查阶段(2016年9月1日至9月30日)。在市、县(区)完成全面自查自纠和整体验收的基础上,自治区专项督查组将紧盯重点地区、重点单位、重点事情、重点问题展开巡查。其中,重点地区主要指自治区纪检、信访等部门掌握的以及前期开展矛盾问题排查中矛盾问题突出集中且化解不力的市、县(区);重点人指具有审批权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重点事包括工程建设规划和施工许可、招投标监管、工程款拨付、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竣工验收备案以及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程建设重点环节;重点问题是指在上述重要事项中违反政策规定补办工程建设手续、以权谋私、渎职失职和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群体性投诉集中强烈的突出问题。自治区将于第四季度向社会通报对五市专项整治工作巡视巡查结果,总结各地整治工作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建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的长效机制。

四、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从严从实化解专项整治排查出的矛盾问题。在彻底清查已建成和在建工程项目的基础上,建立并公开违法违规项目清单,分类化解存在的各类矛盾问题,从严查处违规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所有已办理房屋产权但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未全面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但投入使用的,未批先建和工程建设手续滞后于工程实际进度的,在建和已建成项目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超过规定期限未完成工程结算的,从问题查实确认之日起,给予6个月的合规期。逾期无法达到合规条件,属违章建筑的,坚决依法拆除;拖欠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申请司法机关依法抵押偿付帐款;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严惩重罚。

(二)强化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管理。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要起到引领示范作用,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同时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的监管。强化工程建设各环节管理,特别要严把规划许可、工程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许可关口,确保项目开工前资金全部落实到位。理顺招投标监管体制,全区房建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把工程结算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后90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的规定,保护企业合法利益。工矿园区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建立工程项目公示制度和平台,对工程项目从立项审批到竣工备案等所有环节涉及的审批手续办理情况、执法监督情况和各方责任主体信息实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公开,供社会公众和工程参与方随时查询,确保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透明,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在阳光下运行。

(三)创新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方式。严格落实建筑施工合同(包括分包合同)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制度,细化《建筑施工合同范本》中有关工程款和工资支付等内容,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实行工程款专用帐户管理,建立工程款拨付相关各方共同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减少工程款挪用挤占拖欠等问题发生。全面实行建筑业农民工实名制,建立农民工档案和身份信息专网,各施工单位、劳务企业必须使用在身份信息专网登记的农民工,并依法签订劳务用工合同。建立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按照不少于22%的工程进度款的比例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拨付到专用账户。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报告。在工地现场设立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农民工代表组成的农民工工作办公室,推行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银行代发工资制度,按月或定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留有签字备案的名册和影像资料备查,不折不扣落实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不得违反政策减免缓缴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坚决不予开工建设。

(四)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规避招标、串通投标和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对应招标未招标或采取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招标的项目主体,由工程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从重从严处罚。对认定围标串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三年内不予受理涉事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申请;对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项目,不予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尤其是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劳务再分包等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限进行处罚。

(五)强化建筑市场综合执法监管。整合建筑领域执法力量,建立综合执法机制,加大建筑工程领域混乱失范问题的治理力度,维护行政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各方行为,全面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实施现场市场“双场”联动,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国家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对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统一核查,对不符合资质管理规定,该降级的降级,该吊销的吊销。对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数额较大,无力偿还及资不抵债企业、空壳企业、僵尸企业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直至注销相关证照。

(六)加大问责和惩戒力度。落实工程项目党政一把手责任制,对建筑市场乱象负有领导责任和以权代法、带头违反基本建设程序、不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规划许可、工程招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的,严肃追究责任。对行政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政策“开绿灯”的,对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对拒不执行行政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指令、行政处罚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严格依照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法从重处罚。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联合奖惩措施,加大对涉事企业、人员的失信惩戒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及时录入宁夏建筑市场监管平台,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同时加大对涉事企业、人员的失信惩戒力度,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失信企业和失信个人在经营、金融贷款、土地供应、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财政补贴、获得荣誉、安全许可、资质许可、法定代表人从业任职资格、出行、高消费等方面依法按照失信程度予以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属外地进宁企业的,坚决清出我区建筑市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成立由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郝林海任组长,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土资源厅、司法厅、审计厅、监察厅、信访局、总工会,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的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区建筑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1.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为专项整治牵头单位,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企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环节有关工作。全面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监管和整治工作,配合人社部门做好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足额收缴和开展建筑领域欠薪专项治理工作。

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备案(核准)管理等环节工作的监督整治,加大工程概算、资金来源等审核把关。

3.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业园区内产业结构调整、工业转型升级、工业运行调控、基础设施建设、节能降耗等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

4.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违法犯罪,处置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5.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6. 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7.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牵头单位,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使用、返还和应急周转金管理使用,负责涉及农民工工资保障系列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8.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环节的监管整治,强化土地竞拍企业的审查、违法用地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9.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整治。

10.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管整治。

11. 审计机关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

12. 信访部门负责工程款、农民工工资信访接待受理和协调督促工作。

13. 工会组织负责依法维护职工(农民工)合法权益。

14. 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对排查整治中发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5. 五市人民政府和宁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整治有关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将专项整治工作纳入自治区对各市、县(区)效能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并进行专项考核奖励。建立专项整治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五市和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上月本辖区专项整治汇总情况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每月对各地整治情况和工作不力的市、县(区)进行通报。住房城乡建设厅设专项治理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话:0951-6085236,电子邮箱:nxjzgl@163.com。

(三)法治保障。在总结各地整治工作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加快修订《宁夏建筑管理条例》,为加强我区建设市场管理、维护良好发展秩序提供法治保障。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