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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3日 00:00   点击: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规划建设土地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数据库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系统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修订了《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 4月 13日

 

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与改革的若干意见》,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有效运行、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基础数据库)安全稳定,切实提高我区建筑市场监管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础数据库,主要包括建筑业各方主体企业数据库、注册人员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和诚信信息数据库。

企业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资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名录、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等企业的基本信息和资质信息。

注册人员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取得全国(或省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注册建筑师证书,以及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证书的注册人员的注册信息。

工程项目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各类工程项目名称、类型、规模、造价等信息,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单位信息及其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人员信息,工程项目招投标、合同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报监、现场管理、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的监管信息。

诚信信息数据库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诚信信息、注册人员诚信信息,分为良好行为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第三条基础数据库按照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负责、资源整合、信息共享、长远发展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四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拥有本级基础数据库所有权。上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之间的基础数据库应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 数据库建设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以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重点构建自治区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侧重工程项目建设环节和施工现场监管。主要职责如下:

(一)依据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负责全区基础数据库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制定全区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实现各市县基础数据的互联互通,实现与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数据库互联共享,并对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建立健全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实时监督全区工程项目的建筑市场和现场行为,实现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管联动,构建自治区级建筑市场诚信体系。

(四)搭建统一的企业资质管理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注册人员管理系统及信用管理系统,建立工程各业务环节数据标准要求,实现基础数据的区级集中。

(五)组织和指导各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库 建设工作。

第六条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制定本地区数据采集、审核、交换、维护等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相关管理程序等工作。

(二)实现与自治区级基础数据库的实时同步,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相关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组织和指导所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数据库数据管理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本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及时更新。

(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自治区基础数据库的维护工作,包括对基础数据中错误数据的修正、不完整数据的补充、垃圾数据的清理及历史数据的迁移等。

(二)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负责及时记录,更新建筑业各方主体、工程项目、诚信信息,保障数据的及时、动态、真实,已经进入应用系统的数据,不得擅自修改、删除。

第八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程序开发、数据交换管理;依据全国统一的数据标准,建立自动比对逻辑、数据核实等机制,对采集的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各项指标完整准确。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对本级基础数据库进行安全性维护管理:

(一)定期对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进行安全稽核,防止信息被非法增加、删改或复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安装正版软件,定期对主机设备、网络通信等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及病毒防护,坚持日常监测、检查和记录,发生故障及时组织排除。建立基础数据库运行维护和安全日志,记录每次更新操作的日期、依据文件、更新内容、操作员和审核员姓名等内容。重要更新信息需同时保留纸质文件,由专职人员签字,形成台账备查。

(二)每周对本级基础数据库做一次完全备份,每天做一次增量备份,保证数据库数据安全。各级基础数据库数据信息更新后,原有信息应备案保留,形成历史记录备查。

(三)不得在基础数据库系统上安装编译工具、应用系统源程序及其它与业务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擅自关停基础数据库网络及设备;对工作日间停止正常运行超过一天的,应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问题原因和处理情况,建立系统安全维护应急预案;基础数据库发生突发性事件,可能危及业务系统安全时,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应急预案,采取暂停联网、停机检查等应急措施。

第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本级基础数据库保密机制,并按以下要求做好保密工作:

(一)建立基础数据远程维护登录登记簿,详细记录登录人员、起止时间、批准人等事项内容。首次登录后应立即更改相关的密码,且不得将密码告知无关人员。专职人员调离后,应及时更改相应密码。

(二)使用基础数据库网络存取、处理、传递业务数据,必须采取相应安全保密措施,未采取技术安全保密措施的数据库,不得与基础数据库主机联网;未经本级基础数据库负责人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基础数据库的各项监管数据信息。对有关网络通信设备的配置参数、网络地址(如IP地址、端口号)等资料及时归档保管,并严格保密。

第十一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47号),制定具体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对本级基础数据库操作、数据库使用、用户身份认证等环节的权限管理,防止越权操作,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第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基础数据库运行情况通报制度,定期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监督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数据库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第四章 数据库应用

第十三条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权威数据信息发布。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整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采集的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在门户网站上设立发布平台,进行发布。加快建立与工商、税务、人社、教育、安监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着力构建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权威信息发布管理体系,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使用。

第十四条基础数据库可应用于建筑市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监管数据作为各地实施建筑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的有效法律依据,应将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数据作为权威监管数据用于对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进行行政审批、企业人员资质资格动态监管、企业和人员跨省承接业务管理、投标企业资信评估、企业和人员资质资格证书电子化管理等,优化完善现有业务管理流程,提升建筑市场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基础数据库可为建筑市场监管提供统计分析和决策支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现动态监测及供求预测,进行政策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及时和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调整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体系建设等相关政策。

第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诚信系统信息采集、认定和记录的操作细则和考核制度,组织相关采集、录入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统一考核,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认定和录入的公平与公正。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对录入信息的抽检比率不得低于30%,列入年度考核计划。

第十七条 录入系统的信用信息一般不得增减和修改,确因特殊原因造成信息错报、误报、漏报或与事实不符,可由信息录入机构通过电子认证系统上传申请调整变更的信息,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实后,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变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各级基础数据库实行专职人员管理制度。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职人员承担本级基础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并做好其它与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有关的工作。专职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系渠道畅通,岗位发生变化,须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将人员变更信息上报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在审核良好行为信息和录入不良行为信息时,不认真履行职责,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及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可疑信息,应及时将相关数据下载保存,然后按照行政监督管理职责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核查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记录备查,涉嫌违规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现基础数据库系统中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计算机犯罪案件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在12小时内向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基础数据库有关数据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基础数据库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本级基础数据库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将基础数据库建设纳入建筑市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营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地级市基础数据库建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在发布平台上定期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对于基础数据库建设进展缓慢、数据上报不及时、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地级市、宁东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并报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宁夏建筑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建筑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市场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用管理是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运用建筑业信用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主动采集在自治区行政区内从事建筑活动过程中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生成信用管理评价等级(以下简称评价等级)和管理提示,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包括:

(一)建筑业各方主体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勘察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工程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

(二)从业人员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工程监理人员、试验检测人员、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评标专家、技术员、质检员、机械管理员及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八大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建筑技术工人等。

第四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权威发布、信息共享、统一标准、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分类、采集和录入

第五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系统包括基本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和一票否决信息。

第六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基本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信息归集标准录入、申报,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区外进宁企业由其实施项目所在地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企业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详见《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试行)》(建市〔2014〕108号)。

第七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标准,见附件《建筑行业企业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标准细则》和《建筑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第八条 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执法机构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采集的良好行为信息,在良好行为认定文书签发后次日由签发部门负责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九条 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由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可3个月之内予以采集录入,按照同级接收、同级审核、同级录入的原则,录入信息应记录在案备查,企业可自行查询。

第十条 企业也可自行申报良好行为信息,申报企业应当在申报后5个工作日内带申报材料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审核。(区外进宁企业到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良好行为信息由建筑企业通过企业身份锁登录宁夏建筑业信用平台网站自行申报。

建筑企业对其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监督举报。

建筑相关企业申报良好行为信息弄虚作假的,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外来进宁企业申报的国家级良好业绩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包括: “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国家三A级示范工地”等企业注册地获得的国家级奖项。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信息由建设主管部门依照各自权限在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及时认定并录入。

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不良行为信息的采集力度,负责施工现场执法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等委托执法机构,对其监督的每个在建工程项目工地的抽查,一般不宜少于每季度2次。

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应严格遵守相关规范,所认定的事实应有经调查核实的相关证据材料证明。

第十三条经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由同级其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部门移送材料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诚信系统,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十四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应相互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的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不良行为记录,对工程建设五方主体单位和从业人员应一并做出处罚决定,录入诚信系统, 公示5个工作日后计入诚信评价得分。

第十五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后,仍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按规定支付,经有关机关核实认定后拒不偿还拖欠的;

(三)依法应招标的工程未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或搞场外交易的,在招投标过程中发生围标串标行为的;

(四)引起异常、越级、群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和正常社会秩序,经核实确实存在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执法建议书、隐患整改通知单及处罚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社会不良影响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数据库的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我区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应设立公示信息数据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数据库主要包括:

(一)行政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息;

(二)在信贷、赊购、缴费支付等活动中形成的不良信息;

(三)已经公开的信用信息;

(四)其他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信用信息;

(五)一票否决信息。

公示信息在建设主管部门指定的信用信息网站上面向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随时查阅。

第十八条 建筑业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保存期至企业终止。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用信息有效期从生效之日算起三年。从业人员所有信息保存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年龄。信息有效期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记录,并作为档案资料永久保存。

第四章差别化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及政府各相关部门将建筑业各方主体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行政审批,招投标、资质市场准入动态监管、资质升级与增项、评先选优的重要参考依据,建立相应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建筑业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综合分类管理,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和管理的重要作用。监管职能机构应当根据企业的年度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综合分类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制度,对重大违规违法经营、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或有一票否决的企业和从业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理外,直接进入最低一级类别,不得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企业主要注册人员如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等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一条外埠在我区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参加建筑业各方主体综合信用评价。评价时,以在辖区内产生的不良行为和良好业绩信用信息为依据。同时将评价结果及对应监管情况通报其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细则》、《建筑业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登陆宁夏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下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宁夏建筑行业信用体系管理办法(试行)》(宁建(建)发2011〔11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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